劳动合同制度对劳动法的完善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对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至关重要。那么,与孕妇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应该如何赔偿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与孕妇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赔偿:
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当尽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和支付生育费用及产假工资等,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你还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和补交社保等,因为时效只有1年,超过了时效法律上便不支持了。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孕妇相关法律规定:
1、《劳动法》第2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期内的;第6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6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4、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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