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怀孕期间,女职工由于身体原因,工作上确实存在一些不便,用人单位往往会给女职工调整岗位,并降低工资收入。那么究竟女职工怀孕期间的工资待遇能降低吗?专注于研究这方面特殊职工安全小知识的来为大家来分析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于怀孕女职工有特殊保护规定,对怀孕期女职工实施特殊保护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可见,就算是大家的工作岗位被调整,也不应该降低工资待遇,当然经你本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都会认为,按重新调整的新岗位,发放该岗位应得到工资,符合“同工同酬”规定,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同工同酬”不能适用在“特殊保护对象的特殊时期”。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受如下劳动保护待遇:
1、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加班,对不能胜任原工作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轻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2、怀孕7个月以上的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该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夜班劳动是指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的期间劳动;
、女职工怀孕,在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医疗社保开支;
4、为了保护孕妇和胎儿的健康,怀孕女职工应当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怀孕女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产前检查的,应该当按照正常出勤待遇计算,不能按照病假、事假、矿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怀孕女工,应该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监察时间;
5、女职工怀孕反应厉害、需要保胎、经医师开具证明批准休息的,按病假处理,期间的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待遇处理;
6、法律法规其他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处以;对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用人单位有赔偿责任:造成女职工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工资,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造成女职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好了以上就是今天为大家分享的一些我国对女职工有哪些劳动保护措施,希望大家可以好好利用,更好的去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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